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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暨切結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 一、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甲方之公務機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複製、保有、利用該等公務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公務機密,或對外發表或出售。 二、乙方因承辦業務所獲得之資訊,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並應簽署如附件一之保密切結書,如有違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責任說明如後: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電腦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事責任方面,違失事由,歸屬乙方,乙方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依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所產生、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甲方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或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四、乙方作業之檢查與稽核 1.甲方視需要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施查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乙方並應確實配合辦理,提供甲方書面資料及邀集相關人員列席備詢。上述查核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乙方不得拒絕,有關稽核缺失乙方應限期改善不得推諉,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改善,以違約論。 2.甲方必要時得委由專業之第三方,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費用由甲方負擔。